2021年12月30日,蜀山法院作出判决,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对季先生的损失承担95%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规,蜀山法院判决被告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修费用及租金损失合计153237元,给付原告鉴定费80750元。对于蜀山法院判决,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不服从,已选择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不承担责任。

2020年1月,合肥季先生购买浅水湾小区二手复式房,因地面出现多处下沉不敢住。(西阳台下沉!南阳台下沉!客厅下沉!墙面倾斜开裂!业主不敢住,开发商……)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季先生向法院选择起诉浅水湾小区开发商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0日,蜀山法院作出判决,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对季先生的损失承担95%赔偿责任。
蜀山法院认为,美安达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建设单位,其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美安达公司负有修复义务,因此美安达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
对于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蜀山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报告,被告美安达公司应当对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负责,原告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将客厅西侧金属栏杆改砌砖体围墙对该部分墙体下沉、开裂仅有不利影响,原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显著轻微,结合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及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从而租房居住产生的合理租金损失,蜀山法院酌情认定美安达公司对该损失承担9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的损失。
依据相关法规,蜀山法院判决被告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修费用及租金损失合计153237元,给付原告鉴定费80750元。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2587元,由原告负担182元,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05元。
对于蜀山法院判决,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不服从,已选择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不承担责任。
据了解,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7月以侵害名誉权、歪曲、捏造事实为由,起诉季先生索赔10万元。(投诉房屋地面下沉?合肥两开发商起诉一业主索赔10万,你挺谁?)不过,11月份又撤回了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