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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职工医疗期问题 合肥人社局回复

时间:2024-07-27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建筑工程 文档下载

近日,有网友在合肥12345热线咨询职工医疗期问题。这位网友称,其2015年3月入职一家公司5年,后来2020年3月离职了去另外一家公司,2021年3月又入职了原来的公司。现在生病需要长期请病假,确认医疗期时,本单位工作年限时是1年呢,还是加上之前在职年限,共6年呢?根据您的情况您在计算医疗期时本单位工作年限应该按1年计算。

近日,有网友在合肥12345热线咨询职工医疗期问题。这位网友称,其2015年3月入职一家公司5年,后来2020年3月离职了去另外一家公司,2021年3月又入职了原来的公司。现在生病需要长期请病假,确认医疗期时,本单位工作年限时是1年呢,还是加上之前在职年限,共6年呢?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根据您的情况您在计算医疗期时本单位工作年限应该按1年计算。